本规范首要规矩了芝麻酱的产品分类、技能要求、查验规矩、查验办法及标志、包装、运送和储存。
本规范适用于以纯芝麻(纯芝麻仁)、芝麻(仁)与花生仁或葵花籽仁混合物为质料制成,或再参加食 用植物固体脂、食物增加剂等制成的粘稠糊状或凝结状食用调味品。
注:答应增加契合食物卫生要求的乳化剂、调味剂,并严厉按规范中规矩的运用量运用。
500 g以下包装按批量的多少,抽取本批麻酱总瓶数的0.5%~2%,最低不少于2瓶。抽取整瓶样品后,再从各个瓶中均匀抽取约50 g的试样,混匀待用。
3.4混合芝麻仁酱:以芝麻仁、花生仁(葵花籽仁)为质料,芝麻仁成分不少于50%,按芝麻酱生产工艺制成的调味品。
3.5固状芝麻酱:以纯芝麻酱或芝麻仁酱、混合芝麻酱、混合芝麻仁酱为基料,参加适量食用植物固体 脂、增加剂等制成的凝结状食用调味品。
粗细度双实验答应差不超越1个百分点,测定成果中取小数点后第1位。含砂量双实验答应差不超越0.002个百分点,测定成果取小数点后第3位。
次,四氯化碳用量不少于15 mL,直至滤下的溶液呈无色,再以四氯化碳重复
洗刷瓷皿中的砂子至肉眼调查无残留麻酱停止。分别将筛网连同筛上物,瓷皿连同砂子放入105℃±2℃烘箱中烘20 min,取出冷却后称重,复烘10 min直至恒重。
6.1产品出厂应进行出厂交代查验,以同一种类,同一批次(最长7天)为一查验单位。
6.4查验样品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验。对查验成果有贰言时,样品送法定的或双方同意的裁定组织 复验裁定。
取试样30 g,拌和均匀,用小匙取少数试样,品味其味道是否正常,有无牙碜及不良味道,一起品味其香味的纯粹、有无焦糊味。契合表1规矩的为合格品。
取10 g质料试样(两种以上质料按产品配方份额组成试样)按GB 5512抽提出清油后,按GB 5530测定酸价。
b.规范筛(铜筛直径50 mm,高35 mm,孔径0.28 mm,内沿润滑);
将铜筛、瓷皿烘至恒重。称取均匀试样5 g(准确到0.0001 g)于瓷皿中,参加30 mL四氯化碳,拌和使试样充沛混合均匀,静置3~5 min,将上层混合液倒入铜筛中(筛下接一漏斗),砂子留在瓷皿中。用少数四氯化碳洗3~4
3.1纯芝麻酱(简称芝麻酱):以纯芝麻为质料,经除杂、清洗、烘炒、研磨制成的粘稠糊状食用调味品。
3.2芝麻仁酱:以纯芝麻仁为质料,经除杂、清洗、去皮、烘炒、研磨制成的糊状食用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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