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提供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分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对地点地省级食物药监管理部分存案,获得存案号。
答:依据川食药监发〔2017〕93 号 五、存案公示存案部分应当自完结存案后 7 个工作日内,经过各自政务网站公示相关存案信息。存案信息包含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 人名字、存案号等。
答:依据《网络食物安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查办方法》(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经过自建网站买卖的食物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分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对地点地市、县级食物药监管理部分存案,获得存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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