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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批次食品不合格 生产企业被罚款5万元

发布时间:2022-01-02 21:57:57 来源:fun88首选

  今日,记者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事单位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淘宝网好唐就是好食材(经营者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销售的、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的太行山百花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环节:经调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从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30瓶,生产日期:2020-10-22,规格型号:500g/瓶,保质期24个月。已销售4瓶,扣押26瓶。违法所得为159.6元。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小唐农家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6瓶太行山百花蜂蜜)。

  生产环节:经调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蜂蜜30瓶,生产日期:2020-10-22,规格型号:500g/瓶,保质期24个月。已售出30瓶,违法所得375元。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商丘市虞城昌鹏养蜂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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