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建立的农产品交易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从果农处收购了一批苹果直接对外出售,请问我公司能否对外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议》(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纳税人出售交通运输、邮政、根底电信、修建、不动产租借服务,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许进口下列货品,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第十五条规则,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规则,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栽培、收割和动物的养殖、捕捉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出产、加工后出售的依然归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归于免税的规模,应当依规则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附《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则,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生果、果干(如荔 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归于本货品的纳税规模。
综上,你公司作为农贸经销企业从果农处收购苹果直接对外出售不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不归于免税的规模,不该对外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应当依照9%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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