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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00元茶叶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决: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01 19:51:14 来源:fun88首选

  如今网购慢慢的变成了人们日常生活小习惯,但消费者网购时买到“三无产品”该怎么办?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网店店主最终被判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21年5月,朱某看中了杭州某百货商行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西湖龙井茶,花费708元网购了3罐用来招待客户。几天后,朱某收到包裹,只在瓷罐底部发现贴有纸质标签,标注“西湖龙井”字号,但没有注明保质期与生产日期,所附赠的布袋和牛皮纸袋上也没有相关标签。

  朱某认为该淘宝店铺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该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共计7080元。

  市场上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庭审中,被告却辩称所销售的茶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如同去超市购买蔬菜、水果一样,没有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出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淘宝店铺的案涉产品介绍显示,案涉茶叶通过晾青、青锅、辉锅、精筛等传统工艺制作而成,这些工艺程序未改变茶叶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且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冲泡茶叶的形式饮用茶水,属于农产品,也属于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

  案涉茶叶已进行市场化销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案涉茶叶包装违反法律关于农产品包装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销售者对案涉茶叶尽到了查验义务,故其向原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08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依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依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消费者在网购农产品时特别要注意所购食品是不是具备上述标识,若发现有未标识以上事项的商品,可以向商家索要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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