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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罚20万!

发布时间:2024-03-12 22:05:04 来源:fun88首选

  自2021年以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油在国家和省开展的风险监测中10次被检出问题样品,

  2022年6月22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其成品间内有当事人2022年6月1日生产的小磨香油(复合食用调味油)(净含量:280ml)10箱和**调味品厂2022年6月1日生产的飘香逸缘牌小磨香油(净含量:350ml)6箱;在灌装间内发现1桶已开封的**食品用香精芝麻香精(油体)(净含量:10kg)等物品。

  就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去看,执法人员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生产的小磨香油(复合食用调味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3种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超范围生产食用植物调和为。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局领导审核、批准,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6月30日和2022年8月5日,分别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处理。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生产的小磨香油(复合食用调味油)(净含量:280ml)的标签存在2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地方:

  一是产品的名称,该产品标签醒目位置用较大字体标示“小磨香油”,且字体颜色为明亮的黄色、,而“复合食用调味油”则用与标签底色相近的黑色、较小字体标示。

  参照NY68-1988《小磨香油》2品质衡量准则2.3“各级小磨香油中均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的规定,“小磨香油”属于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依据《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发证产品范围和印证单元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复合食用调味油”属于调味料,两者属于不同的食品类别,又因标注的颜色和字体的差别,使消费的人无法辨别其真正的产品属性。

  经对当事人询问和该产品生产台账的查看,食用调味油中添加了食用香精,标签配料里只标示了芝麻油和植物油。

  **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为降低成本,他本人于2021年10月29日和2022年5月30日先后两次在芝麻油中混入色拉油(大豆油)冒充纯芝麻油销售给**调味品厂。

  **调味品厂使用该掺假芝麻油生产了6箱**牌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净含量:350ml),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产品抽样,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该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两次芝麻油,**调味品厂只进行了分装,未从事其他加工生产过程。

  执法人员提取了大豆油出入库记录和购货合同,记录了生产过程和销售掺假芝麻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承认,为了达到增香的目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在2021年7月1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45ml)中添加了食用香精。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该批次产品检出乙基麦芽酚成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问题产品开展召回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法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类基准涉及食品安全法裁量基准序号6“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万-3.65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符合一般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该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65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产品:2022年6月1日生产的小磨香油(复合食用调味油)(净含量:280ml)10箱;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4770张;4.罚款人民币2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掺假芝麻油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为了减少相关成本,于2021年10月29日和2022年5月30日先后两次在芝麻油中混入色拉油(大豆油)冒充纯芝麻油销售给**调味品厂,产品已售出使用,无法召回。

  依法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类基准涉及食品安全法裁量基准序号5“......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10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符合从重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90元;2.罚款人民币9万元。

  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法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类基准涉及食品安全法裁量基准序号5“......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10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符合从重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37.5元;2.没收**芝麻香精(油体)1桶(已开封);3.罚款人民币9万元。

  综上,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各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小磨香油(复合食用调味油)(净含量:280ml)10箱;**牌食品用香精芝麻香精(油体)1桶(已开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4770张。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392.5元。3.罚款人民币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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