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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卖熟肉无标签被索赔5万买家回应:不谈道德合法就行

发布时间:2023-11-12 03:01:39 来源:fun88首选

  食品安全大于天!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的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品质衡量准则食品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在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以此谋生的人,他们被称为“职业打假人”。一方面,他们不断寻找并发现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然后索赔或者起诉,另一方面,则是舆论对此类行为的争议和质疑。

  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一事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原来,重庆忠县的王女士称与自家长辈一起做扣碗类熟肉并对外出售。而外地的邵先生以4500元价格一次性购买了150碗扣肉。

  对于王女士来说,这可不是一笔小买卖,她当时心里可能还有点欣喜。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噩梦从这批扣肉寄出时就已经接近了她。据邵先生称,之前曾有朋友买过王女士的扣肉送给他食用。

  因为自己发现这个扣肉比较有特色,价格实惠,也看到王女士宣称该食品干净卫生,所以就买了150碗打算送给亲戚。结果,收到后发现这些扣肉没标签,所以吃了两份后就存放在冰箱里了。

  而作为卖方,王女士则质疑邵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她说对方购买时要货很急而且要求有包装。王女士的婆婆也哭着说,“太难受了,我们一家人这么辛苦。”而对于王女士的质疑,邵先生则表示王女士明知故犯,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是法律要卖方赔钱,不是道德。邵先生的律师则表示,邵先生仅仅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有网友对于买方的行为表示支持,认为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大于天,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惩治。而也有的人觉得,买家涉嫌“碰瓷”、“钻法律的空子”:“坑害农民不道德”。那么,法律对此类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又该如何理解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有观点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出售散装食品是可以的,但该散装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地址等信息。 王女士售卖给邵先生的扣碗肉只有外包装,而缺少了相关信息,所以一审判定其为“三无产品”是合法的,也是妥当的。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那路边的摊点出售的食品有几个有名称和保质期的?如果按照这样的说法,那摆摊设点和出售自家可食用农产品的农户们以后该怎么办?而且,你既然认为吃了后没问题,说明质量是安全的,为何还要去恶意诉讼呢?这不就是碰瓷讹钱吗?

  折中的观点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的不同,对于职业打假者,可以判决予以三倍损失的赔偿,但买受人需要证明其损失有多大。

  刚哥认为,以上说法都有合理和可取之处。但是,解决这类问题不应当以情感的喜好厌恶来作出结论。邵先生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并不妨碍其成为消费者。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如果权利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对自己作出赔偿。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去看待职业打假人,也不能剥夺其应有的权利。

  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尚待明确。那就是,邵先生一次性购买150碗扣肉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是否为同一内涵主体。因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比如,一名男子发现一商场出售牛皮皮带,他一下子买了一万条,这显然不是为自己生活消费需要。

  正常情况下,购买150碗扣肉的行为是否是为了自食,什么样的数量合乎常人的认知?如果一般人食用时,通常购买不会超过10碗,则应当以社会公众的认知数量为标准做赔偿,其余的可以判决退货。当然,具体到本案中,150万是否属于自身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还需要司法机关酌情认定。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买扣肉是为了吃,结果买到了不放心,去索赔也无可厚非。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出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职业打假人所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要对其十倍赔偿的基数作出合理判定,也就是对于其购买的食品无论多少都要十倍赔偿,还是只对其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食品进行赔偿。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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